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3-25 21:33 编辑
常德一女子将五岁女儿遗弃在宾馆,法院撤销生母监护人资格!
父慈子孝,母子连心,是每位父母都希望与子女建立的良好关系,实际上这也确实是世间大多数亲子关系的真实体现。但竟然有这样的父母,不但没有珍惜这份难得的亲情,还将子女弃之扔之……
常德女子李某带女儿果果(5岁)入住某宾馆后,将其一人遗弃在宾馆房间内,随后独自外出至江西。宾馆老板发现后报警,随后果果被送往未成年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后安排在幼儿园学习和生活。 李某从江西回到常德,得知女儿生活情况后,依然未联系有关部门或接回女儿,直至因涉嫌犯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政局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犯遗弃罪,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权,由民政局来承担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先后前往果果户籍所在社区、居住小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发现果果生父不详,李某系其唯一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管曾多次被社区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口头教育、警告,虽然写下保证书,但仍多次再犯。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果果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李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遗弃长达六个月以上,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 果果生父不明、外祖父母均已过世且无其他亲属愿意抚养,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政部门对果果的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故法院指定民政局担任果果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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