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钱绪志 于 2022-4-1 08:49 编辑
十六年前用假身份证结婚,如今登记机关离不了、人民法院告不了
这个死结怎样才能解开?
16年前为结婚用了张假身份证,如今感情破裂想离婚,民政局无法办理,于是夫妻二人提起行政诉,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这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怎么样来进行处理?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陈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与龚某结婚,便通过路边小广告上的私人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张年龄改大了2岁的虚假身份证,如愿办理了结婚登记。
2021年8月,陈某与龚某因感情破裂到湖南省沅江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因原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陈某实际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2022年3月17日,陈某和龚某一张诉状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上述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06年,两原告于2022年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相隔了16年,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又回到了两原告感情破灭却无法离婚的困境。这个“死结”怎么解开?
针对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法律盲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终,沅江市法院依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向沅江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沅江市民政局将陈某、龚某于2006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中陈某的身份证号码予以变更。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3月18日对陈某和龚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变更。当事人陈某和龚某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终于得到了解决。
解读提示: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持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的正确的婚姻登记凭证提请行政撤销之诉或提起离婚民事诉讼,也可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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