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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15)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新中国成之初期,一度采取公审,允许旁听、被害人控告,临时邀请各界人士参加陪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除有关泄露国家机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均公开审判。津市市人民法院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允许群众旁听,把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1958年,因受“左”倾错误影响,公开审判被斥为“形式主义”而否定。1961年后逐渐得到恢复。“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审制度被取消。1973年津市人民法院恢复后,公审制度得到执行。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全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辩护制度。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后,津市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除被告人自行辩护外,还允许被告人的近亲,监护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公民为其辩护。1956年津市建立法律顾问处,设置律师,省司法厅委托法院代管,律师受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辩护。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辩护制度 被否定。“文化大革命”中,被告人辩护权完全被剥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剔除“左”倾错误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全面恢复辩护制度。
上诉制度。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指示中规定:“反革命分子之判处死刑者均不得上诉。”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发出指示,“凡经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亦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诉制度,实行两审 终审判。次年12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悖的规定全面废止。同期,除反革命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享有上诉权。当事人对津市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可向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法定期限为10天,对裁定的上诉法定期限 为5天。“文化大革命”中,上诉制度被取消。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后,继续采用上诉制度。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上诉法定期限 为3天。
回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遇到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应自觉回避,当事人亦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回避制度,当事人申请回避,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院长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余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一般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文化大革命”中,回避制度曾一度取消。1973年后,重新采用。
陪审制度。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第六 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津市市人民法院在“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所审判的案件,临时邀请各界代表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凡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当选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定期轮流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年10月,津市市各机关、团体选派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思想纯洁、能联系群众、热爱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158人。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至1955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159场次,审判刑事被告人279名。1956年改选人民陪审员,选出104名。1963年,选出人民陪审员97人。“文化大革命”中,陪审制度被取消。1973年7月后,陪审制度恢复。197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选举基层人民代表的同时结合选举人民陪审员的请示报告》批转后,津市市人民陪审员的选举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1991年津市市人民陪审员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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