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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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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8: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7-8 08:42 编辑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之一

—校园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2号李某铭交通肇事案指出: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注:2021年修正的《道交法》对此规定不变)。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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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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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9:05: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案例,为光清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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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9:15: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好贴,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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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8 09:4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河海 发表于 2022-7-8 09:05
普法好案例,为光清点赞!

谢谢汪院长老师的首席支持与鼓励!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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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8 09:4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刘伯祥 发表于 2022-7-8 09:15
学法好贴,学习点赞!

谢谢刘老师的支持与鼓励!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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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9: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例子,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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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9: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李某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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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09:57: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案例,为雷局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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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10:03: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教育好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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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8 11:1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案例,欣赏学习,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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