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7-20 10:10 编辑
石门县一男子"醉驾"获实刑!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这是自3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联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来,石门法院判处的第11个“醉驾”实刑!
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在贺某家中吃饭,席间喝了约二两白酒,随后,又到同村的刘某家中吃饭,席间又喝了约六两白酒。饭后,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经过一交叉路口时,陈某闯红灯与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血样中酒精浓度达2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且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被告人陈某具体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道路千千万,安全金不换;醉驾使不得,违法要负责!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以下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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