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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23)
第六章 行 政 审 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建立行政审判制度,公民不服行政管理和处罚产生纠纷时,一般由有关的行政机关适情况处理。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公民不能很好地运用行政法规有效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大量的行政纠纷得不到及时、合法的处理。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律法规逐渐建立健全,形成有法必依的良好的社会风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审理,把行政审判纳入民事审判的范畴并作为一个新的分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行政纠纷案件,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但由于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依各种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所引起的争议,所以,行政案件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有不同,且行政纠纷案件随着国家行政法规的增多而不断增加。198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纠纷案件。津市市人民法院于1987年3月确定设立行政审判庭,负责全市范围内的行政纠纷案件的审判,6月,行政审判庭成立。同年7月12日,首次受理严xx诉常德地区公安处,不服治安行政管理处罚一案,经审理维持原处罚决定。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原则和程序,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完善,津市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
第一节 收案范围和诉讼程序
一、收案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纠纷案件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优抚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诉讼程序
受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受理,不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答辩,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3日前,依法使用传票或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的案由,开底日期,时间和地点;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和规则;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向其交待其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再开始法庭调查。其顺序一般是: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法庭询 问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宣读、出示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案情事实已查清,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后,审判长即可宣布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陈述后,即宣布辩论结束,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合议完毕,即当庭宣判,如需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可定期宣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赔偿诉讼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第二节 行政案件审判
行政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审判人员走访调查市属十三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初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同时,审结9件行政纠纷案件,法院行政庭收案多,结案快,效果好,收结案占常德市法院系统的四分之一,得到了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好评,并在年底召开的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为配合办案,行政审判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增加透明度,让人民群众知晓行政法规,自觉守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提起行政诉讼,1988年,法院印发宣传公告1500份,电视报道2次,讲业务课5堂。1989年行政诉讼法公布后,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副院长覃士文参与制作的《行政诉讼法图解》,印刷出版后在全国公开发行。
1987~1991年,津市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39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18件,矿产资源行政案件1件,渔业行政案件2件,食品卫生行政案件2件,环保行政案件5件,城市规划行政案件2件,工商行政案件4件,计量行政案件1件,土地行政案件1件,其他行政案件3件;审结方式:维持8件,撤销8件,变更2件,撤诉19件,驳回起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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