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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男子捡到信用卡后取款5500元,被判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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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5 19: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6-9-15 19:10 编辑

常德一男子捡到信用卡后取款5500元,被判6个月!

来源:常德日报     

    日,武陵区法院对一起利用拾得钱包内银行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2月15日凌晨2时许,赵某在市城区皂果路一茶馆打牌后在其摩托车下拾得胡某的钱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及欠条一张。当日上午9时许,赵某拿着捡来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前往农业银行办理密码修改业务,之后在其柜员机上分3次取款共计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赵某将所得钱款返还给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欺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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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1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说:捡的等于买的,打官司都不怕的!但与法律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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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5 19: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了还落得个拾金不昧,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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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5 20: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贪便利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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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21: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说得对,交了就是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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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21: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龚老书记说得好,人不能贪便利,不义之财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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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5 22: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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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5 22: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涵老说得对!君子爱才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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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7 22: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赵某拿着捡来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前往农业银行办理密码修改业务,怎么就没有被银行发现?其失职行为该不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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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18 1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院长提出的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我认为银行也是有责任的,起码是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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