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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31)
第九章 司法行政
第六节 档案管理
人民法院成立之初,无专人管理档案,案卷 一堆 叠放,一些案卷被蛀虫蛀坏,字迹不清,查阅利用费时难找。1959年11月,法院对历年来的卷宗,全面、彻底地整理和改装,全体干警经过十八个昼夜的工作,共整理出档案4748卷,其中有2400卷换用新封面,全部装入新的档案袋,一分钟内就可查找到所需要的档案资料。1960年,津市人民法院被评为出席常德专区的先进单位。
1965年,为适应当时“战备”的需要,法院组织干部全面清理历年的文件和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截至年底,鉴定1950~1964年共计15个年号的文书档案,按照所谓“少而精,少而全”的原则,从原有的400余卷档案整理减少到230余卷。1971年,处于“文化大革命”之中,法院档案资料已移交军管组和人保组保管,为狠抓战备落实,进行保密检查,法院的文书档案的全面清理,清出132份资料,并将不符合战备保密要求的部分涂抹掉。两次“清理”,实在是对档案资料的严重摧残。
1973年法院机构恢复后,恢复档案室,配备兼职档案员,增添设备,档案室面积16平方米,小档案柜59个和文书档案大柜1个.建立立卷、归档、查阅、借阅、接交、集中管理等规章制度,档案室连续二年被评为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1982年11月,法院档案室获得“合格证”。1987年9月,档案法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档案法,加强档案管理,法院于1988年7月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综合档案室,并安排专职档案员,指定各庭室内勤为兼职档案员。组织人员全面清理和抢救各类档案,添置了14个档案箱,保险柜一个以及灭火器、办公桌、装订机等。经津市市档案局验收合格,达到湖南省三级档案室标准,获三级档案室证书。法院于1991年添置档案箱16个、吸尘器1台,新式灭火器3个、温度干湿度计2块等设施,扩大库房3间,面积达55平方米,安装铁门、铁窗栏、防盗门锁,彻底清理建院以来的各类档案,完成室藏档案的编目工作,编制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四种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的检索工具,其中,各类诉讼档案有室藏目录各一套,人名目录各一套,单位(商号)目录各一套,汉字笔画检索工具各一套,单位(商号)笔画检索工具各一套;文书档案卷目录一式三套,卷内目录一式二套,会计凭证目录一式三套,帐簿目录一式三套,总计67本,120万字。1991年12月,津市市档案局对法院档案室验收检查,各项指标全面合格,法院档案室升为“省二级机关综合档案室”,跃入常德市法院档案工作先进行列。
到1992年底,室藏档案总数18426卷,其中刑事审判档案4446卷,民事审判档案卷10647卷,经济审判档案2007卷,行政审判档案164卷,法医鉴定档案268卷,文书档案598卷,财务档案296卷。
除保管好档案,提供档案服务外,档案员进行一系列的数字编研工作。
附:津市市人民法院档案资料借阅制度
1、凡来我院查、借阅档案资料,必须持同级单位介绍信,方可接待,并履行登记手续。
2、查阅档案必须有两名以上政治可靠的党、团员。
3、查阅档案资料要有提纲,说明查阅对象、内容,查阅诉讼档案只能抄录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抄录其它内容要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抄后未经审查盖章,不得带出档案室。未经批准不得拍照。任何人不得查阅与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
4、注意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材料上划线、打勾、作记号或涂改,更不准剪裁或撕拆等。查阅时,禁止吸烟、喝水,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5、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本室人员同意,不同单位的外调人员,不得互相斟换、传阅档案。
6、查阅档案的介绍信,只限一次使用,如再查,必须再开。
7、档案资料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8、本院各庭室借阅档案,必须列出清单,负责人签字,内勤(兼职档案员)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阅完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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