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明朝时期,淳安县邵守愚与弟邵守正共同继承了祖上一口水塘,哥俩一年一度地轮着养魚。嘉靖三十六年轮到了邵守愚,其间经常发生盗鱼的事情。八月二十三日深夜,邵守正邀约程周去盗魚,正巧那天邵守愚带着义子邵天保执枪在塘边看守。正在盗鱼的时候,程周见有人影,还听到脚步声,悄悄地背着鱼网溜走了。邵守正没发觉,被邵守愚一枪戳倒,惨叫了一声,后连戳五枪,当埸死亡。 第二天早晨,邵氏兄弟的母亲宋氏告到了县衙。经三个知县审理后判处邵守愚“律绞”,然后送到行府,由行府向上“详告”,后来由巡按御史向下“拨回”、“转委”。“邵守愚人命案”历经三年,绕了个大圈,又回到了淳安县,落到了时任知县海瑞的手上。海瑞仔细阅卷,深入调查研究后写出如下“参语”(即现称的“审结报告”):
淳安县邵守愚与弟邵守正共承祖遗塘一口,轮年养魚。嘉靖三十六年轮该守愚,屡次被盗。八月二十三日夜一更时分,邵守正约同程周去塘盗魚,守愚带同义男邵天保执枪去塘捕盗。程周窥人影步声,即背鱼网去脱讫。邵守正被邵守愚一枪戳倒,当叫一声,再加狠力连戳五枪身死。次早伊母宋氏告县。 蒙洪知县审得,若是误杀,不得连戳六枪,似有仇恨。遂安朱知县审问守愚,连戳六枪,似非误杀。寿昌彭知县问,拟守愚依“同居卑幼引人盗物,若有杀伤者,依杀缌麻弟”律绞。解府转详,巡按御史王处拨回分巡,看得招情亦欠合律,行府转委本县检究。 参审得宋氏词内,告有指鱼、看鱼。夫纵盗鱼,律不致死一说。检得耳窍亦有塘泥在内,则与程周同盗之情似实。又称六人谋杀一人,口舌之多,岂能久而不败露?五人出财买一人独认,财物实迹,焉得久不外闻?况邵守正亲兄弟邵守中、守和、男邵太礼,与守愚等系同宗兄弟,住址相邻,耳目切近,询访三年,杳无可据,则计供买认之情似虚。杀贼不死,贼必反伤,其连戳六枪者,盖亦未知其死与未死,多戳使之必死,亦势所必至也。守正被戳岂无痛声,然止一痛声,未有别样说法。黑夜敌贼,危迫慌忙,兄弟相盗,思虑不及,恐不能就一痛声而辨其为兄弟、他人也。登时杀死,未就拘执,似不当以“同居卑幼引他人盗己家之财物,依杀伤缌麻弟”律绞论罪。 海瑞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一生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民间有“南包公”、“海青天”之称。任淳安知县时一连平反了几件冤狱,“邵守愚人命案”就是其中一个。 海瑞受理“ 邵守愚人命案”后,首先以尸检发现“耳窍亦有塘泥在内”,确定了邵守正“与程周同盗之情”属实。然后逐一分析案中存在的疑点: 第一、此案是不是多人谋杀?如果是“六人谋杀一人”,必然是“五人出钱买一人独认”,三年都过去了,众口堵得住吗?况且受害人邵守正、加害人邵守愚是亲弟兄,他们的兄弟亲人都是共同的,也都“住址相邻,耳目切近”,有什么风声,得到了什么财物,“焉得久不外闻”?“询访三年,杳无可据”,所以,“计供买认之情”可以否定,也就不存在多人谋杀的事实。 第二、邵守愚是不是误杀?这也是本案的关键点,《大明律》卷十九《刑律二·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条注:“……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欧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予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茔葬及医药之资。”如按淳安原知县和遂安、寿昌知县的“连戳六枪,似非误杀”结论,适用上述《大明律》条是不行的。海瑞则认为,邵守愚当时之所以“连戳六枪”,是考虑“杀贼不死,贼必反伤”,“多戳使之必死,亦势所必至也”,况且还“未知其死与未死”。按当时的法学解释“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认定是一种“误杀”。
第三、邵守愚的主观上是不是知道戳杀的对象就是自己的亲兄弟?因为按《大明律》卷十八《刑律一·贼盗》“亲属相盗”条:“诸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如果明知戳杀的对象是自己的亲兄弟,按此律条就可以判处“律绞”。在此案中,海瑞认为“黑夜敌贼,危迫慌忙,兄弟相盗,思虑不及,恐不能就一痛声而辨其为兄弟、他人也”。在“登时杀死,未就拘执”情况下,只能适用《大明律》卷十八《刑律一·贼盗》“夜无故入人家”条“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推翻了三知县对邵守愚“以‘同居卑幼引他人盗己家之财物,依杀伤缌麻弟’律绞论罪”的结论。 [size=21.3333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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