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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36) 附录
(丙)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法和计划
一、为什么要开展调解工作
我院遵照一九五三年四月全国召开的第二届司法会议的精神,在全国的城市和乡村中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今后人民司法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基层人民政府在发动群众进一步参加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解决人民自己内部纠纷,加强大家团结生产的好办法,调解工作好处很多。
1、因为调解组织就在本乡本地,调解人员熟悉情况,又容易吸收群众意见,所以处理问题比较及时,人民内部发生了纠纷,能很快的得到解决,使发生纠纷的人不误生产又省钱,中华路自四月份整顿以来,共调解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为六十来件,为及时解决了吴子诚(系农民)与新来成的房租纠纷,节省了双方跑法院的时间和旅费,双方都很欢迎反映说: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是能为我们解决问题。
2、通过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对群众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政策法令,提高政治觉悟和守法观念,加强人民内部团结,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生产建设,也是有利的。如中华路刘厚全与陈桂香夫妇感情本来很好,只为婆媳关系不和,而女方要坚持离婚,经调委会副主任颜满珍发现后,深入进行了婚姻法宣传,对婆媳关系也作了适当的处理,现在夫妇很好,生产也很有劲。
3、作好人民调解工作,对改进政权、基层法院的工作,也有很大的作用。如果每一件民间纠纷都要用基层政权与法院来解决,许多乡与街道基层干部,不能集中力量去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中心工作,基层法院也就不能集中力量去处理一些重大的案件,而且整天忙于调解民件纠纷工作,仍然会积案累累,引起群众不满。如果各乡街能作好调解委员会工作,就能减少各乡街基层干部为调解群众纠纷而花费时间,可以集中力量领导群众搞好中心工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可以减少收案数量,也可以集中力量处理严重违犯国家法令和破坏经济建设的重大案件。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性质及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双重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人民采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而不是司法机关,它的任务:是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日常的调解工作,对群众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以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办事,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要无原则的调解,同时也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协议”,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未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及委员条件
根据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又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城市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农村中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并设立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互选,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凡人民中,政治而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者,均得当选为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撤换改选。
四、我市原有调解工作组织情况及九至十二月份对调解工作的计划
我市有十一个居委会(包括一个水上居委会)郊区三个乡总共有五万多人口,在一九五一年民主建政时,各街道基本上都建立了调解组织,一般的委员,都能积极工作,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深入的宣传,和加强领导,因此还有很多群众不了解调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认为要可,不要也可,有部分的调解委员,对本身的职责也不够明确,对政策法令不熟悉,工作束手束脚,认为搞此项工作是个格外负担,在四月份我院借将中华路经过整顿外,其他街道都是原封未动,所以搞好调解工作,是我院当前在司法建设中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根据这些情况,我院准备在今年九至十二月,配合市府民政科,有计划的采取在代表组长会上,分片包干的办法,重点整顿三个街(人民街、西河街、东河街)的调解委员会和建立一个乡的调解委员会,摸索经验,以使推广,在全市普遍的开展起来。
为了确实开展此项工作,,我院以魏长生同志为主的领导和专搞此项工作,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并在年底举行评模给奖,来鼓励委员的工作情绪,更好的作好调解工作。
(丁)重点试办人民陪审工作
为了慎重的处理各种民刑案件,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和群众的联系,因此在我市预备重点的建立人民陪审工作,来协助法院了解案情,调处纠纷,扩大法纪宣传教育,由于这样既能更好的贯彻审判工作民主制度,扩大宣传影响,吸引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但是这一个新的工作,完全没有一点经验,所以我们计划只重点的先到机关团体来进行试办,以后有了一点经验,全面开展。
陪审员的产生,是由机关团体选派,经我们研究确定,以航管局、税务局、市工会联合会,粮管局、水上公安局、工商科、财委会、妇联、工商联、花纱布商店、百货商店、食品经营处、津市合作总社、人民医院等十四个单位重点试办。
津市人民法院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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