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3-1 10:21 编辑
依"典"妥善处理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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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此类纠纷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告诫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抚养继子女成年 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后,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初老张因高血压引起视力失明,同年3月患脑梗,现老张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每月只有1170元低保收入,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其在小明需要抚养时,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他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与老张曾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自己没有花老张的钱。小明称当年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可以认定小明与老张一直共同生活直至老张与高女士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小明每月给付老张赡养费300元。 ■以案说法 :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有权请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基于此,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老张给小明提供了遮风避雨的住所。当时小明只有12岁左右,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其接受老张的抚养教育,与老张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现老张年老多病,成年且已经工作的小明,于法于理对老张都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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