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3-6 10:48 编辑
依"典"妥善处理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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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赡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为弘扬孝道文化提供充足的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此类纠纷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此,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以期告诫子女依法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在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父母再婚与否 不影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老沈的妻子20年前去世了,后来老沈找了后老伴儿,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现老沈已80岁高龄,体弱多病且丧失劳动能力。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赡养费,于是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 沈大认为,父亲已经再婚,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为了不打扰父亲,自己和弟弟在节假日的时候会去看望。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沈二认为,父亲再婚有一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父亲出的钱。父亲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条件好。沈二自称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比父亲还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父母的婚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然老沈已经再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沈提出的赡养费诉求合法合理,沈大、沈二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沈大每月给付老沈赡养费500元,沈二每月给付老沈赡养费300元。 ■以案说法 : 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赡养费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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