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西汉时期,某甲的父亲与邻居因口角发生斗欧,邻居火起,拔出佩刀向其父亲刺去,某甲迅疾操起一根木棒向邻居打去,邻居没打着,反伤及自己的父亲。对该民做什么处理呢?有人说:“殴父也,当枭首。”案件上书朝廷,帝征询当朝大员董仲舒,董回复: 【判词正文】 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此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赏析】 这是选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刑法部六·决狱》中的一则判词,系董仲舒所书。 董仲舒“博物洽闻,通达古今”,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用《春秋》大一统的思想来加强对百姓的统治。他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他把儒家经典中的经义和事例作为断案判刑的准则和依据,所引用的经典主要为《春秋》,所以中国法制史上被称作“春秋决狱”。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受到了朝廷的重视,对后世也有深远的影响。就在他虽已“去位归居”,“朝廷如有大议”,仍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上列判词中,董仲舒在说透了某甲见父亲即将遭受到外人打击时,是出于“怵怅之心”,尽力相救,决非怪责父亲,殴打父亲的事实和理由后,接着就引用《春秋》经义,讲述了《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的一个事例,那年夏季,许悼公患了疟疾,服了儿子给他的“止”药而身亡,儿子怕事跑到晋国去了,当时有人就上书,称“弑其君”,但当朝的国君则认为“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因此,董仲舒下判:“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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