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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两场行政诉讼,谁会赢得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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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2:5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覃旺成 于 2023-4-14 23:03 编辑

        福建龙岩,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出门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事后交警查出这是一辆三年前,就应当要报废的摩托车。据此,交警对男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男子认为,自己只是驾驶摩托车,交警凭什么吊销汽车驾驶证。事后双方为此,打了两场官司。那么大家认为谁会赢得官司呢?(案例来源:福建龙岩中院)
        陈先生十几年前买了一辆摩托车,平时主要用于到市场买菜、接送孩子上下学。陈先生自认为,只要没跑远,开摩托车比开小轿车更方便,因此,即便摩托车到了强制报废期,其还是不舍得处理掉,并且在三年未年审的情况下,仍然驾着上路,并心想就算被查到,大不了就不要了。事发当天上午,陈先生送完孩子上学,到市场买完菜回家时,碰巧遇到联合执法的交警。陈先生下车接受检查后,按照交警的要求出示了驾驶证。
        交警确认其驾驶证登记有C1和E驾驶资格后,就询问陈先生知不知道,这辆摩托车三年前就应当报废?陈先生并没有正面回应。可谁曾想,交警不仅对摩托车作出强制报废处理,还同时吊销了陈先生C1和E的驾驶资格。也就是说,陈先生以后连开小汽车的资格都没有了。陈先生当场就对交警提出质疑,并声称自己只是驾驶摩托车,关C1驾驶资格哪门子事?可交警并没有理会。陈先生回家后,越想越不服气,最终,决定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交警对其作出吊销C1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交警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证据,并提出以下两个观点,进行举证:
        第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5条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第7条同时还规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具体到本案中,陈先生事发当天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有16年历史,属于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警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认为,陈先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事实清楚,其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陈先生作出强制报废摩托车、处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交警的意思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陈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区别到底是小汽车的C1驾驶资格,还是E牌的摩托车驾驶资格,所以其一方的处罚决定是合理且合法的。交警一方的说法,粗看之下,貌似没有问题。毕竟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确实是这样写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没有细分。
        但陈先生却提出以下观点,表示质疑:
        首先,其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摩托车,被处罚款500元、收缴强制报废,其一方都表示接受。但其当时只是驾驶摩托车,交警应当吊销的是E牌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与C1小型小汽车的驾驶资格无关。
        其次,C1和E驾驶资格是经过不同类型的考试,并必须全部合格后,才能获得两种行政许可。因此,陈先生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主体。即驾驶员驾驶不同类型的车时,就适用不同的主体。
        最后,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陈先生认为,交警在其一方只是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就对其作出吊销C1小汽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是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且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观点更符合立法精神,故支持其诉求,并判定交警一方败诉。
        一审宣判后,交警一方不服气,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交警上诉时又举证称,在上一级公安主管部门《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相关问题和请示》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应当吊销驾驶证”的,都是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与社会危害性,与被处罚人所驾驶的车型没有直接关系。
        可陈先生却又反驳称,吊销驾驶证与吊销全部的准驾车型是两个概念,具体如何区别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界定、作出解释。交警所出示的文件只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批复,不具有法律授权的解释,故不能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1和E驾驶资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许可,交警主张因一种违法行为取消两个以上行政许可,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与法相悖,故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陈先生打了两场官司后,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C1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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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0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打了两场官司后,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C1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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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06: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普法佳帖,给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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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段艳霞 于 2023-4-14 23:25 编辑

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法律规范学习,实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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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21: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级法院授案法官,执法公正、严明,维护了法律威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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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2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回了被交警吊销的C1驾照,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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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4 23:24: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覃老师普法宣传,点赞!涨知识啦!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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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5 01:1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法律好帖!用法律保护公正!为老师好文奌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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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5 05: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给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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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5 07:1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只是驾驶摩托车,交警应当吊销的是E牌摩托车的驾驶资格,与C1小型小汽车的驾驶资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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