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6-12-3 21:46 编辑
有人说,法官是权力的象征/有人说,法官更是地位的象征/而我认为,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是正义公平的化身/更是神圣荣誉的象征。 1986年7月,我从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毕业,院党组安排我到刑事审判第一庭任审判员,办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1987年3月27日,我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除蒿子港人民法庭庭长职务。6月,县人大常委会第10届3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任命我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同时县委组织部任命我为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1987年是兔年(本命年),适逢我36岁,“属兔人逢兔年,其年必高迁”,这也可能是一种巧合吧。 此时,县人民法院的班子成员是:院长兼党组书记是梁新权(已退休),副院长有邹焕章(兼任党组副书记,已退休)和我,副书记朱易善(后调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已退休),纪检组长汤元坤(已病故)。我分管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庭与法庭工作、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 1988年4月18日,常德地区改市,常德县改为常德市鼎城区,常德县人民法院改为鼎城区人民法院。 6月19日鼎城区法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区委接待处召开,我当选为鼎城区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1993年8月在区法院召开的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1998年4月17日在金宇宙大酒店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4月23日在区交警大队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我又3次连选连任鼎城区法学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1987年3月5日,我的《审判三段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获常德地区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并在《常德法学文选》发表;1992年9月15日,我的《试论加强人民法庭告诉工作的必要性》获区法院二等奖;1994年7月14日,我的论文《浅谈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监督配合问题》获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省高院行政审判庭1994年度行政法学理论研讨会优秀奖;1995年10月11日,我的《试论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被采用,在《常德法学文选》发表。1998年11月5日,我撰写的《改革行政审判方式,发挥庭审功能作用》被常德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 1988年6月25日,我被鼎城区委常鼎干字(1988)第04号文件任命为正科级审判员。 1988年5月至1989年10月,全省法院系统开展大规模的巡回办案,我院由我先后带领巡回法庭到灌溪镇、雷公庙镇、蔡家岗镇、双桥坪镇、瓦屋垱乡、石公桥镇、周家店镇、镇德桥镇、芦山乡、南坪乡、中河口镇、黄土店镇、尧天坪乡、沧山乡、长岭岗乡等地巡回办案和巡回执行,一行人吃、住均在农村,方便了群众诉讼,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执行起到了“起网见鱼”的效果,我院的巡回办案和巡回执行多次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 8月19日,常德百年罕见的特大秋汛到来。我和我院党组副书记朱易善奉命到断港头乡篾片湖防洪区执行防汛任务。9月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区农委主任徐万发(后任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在原断港头乡陈河堤边召开断港头乡防汛工作紧急会议,徐主任通报了紧急汛情,要求各片负责人严守岗位,当讲到“我们要做到人在堤在……”时,八官崇孝垸防汛指挥部打来紧急电话,通报了韩公渡镇大堤决口的紧急险情,命令断港头乡所有区直机关防汛干部立即到韩公渡镇决堤处进行抢险。我们断港头乡全体防汛人员立即坐汽车、手扶拖拉机赶赴抢险第一线。我在堵口工地上看到:几米高的洪峰象猛兽般冲向田园,扑向村落……决口已被冲开了100多米,已人力无法控制,八官崇孝垸变一片汪洋。大堤上车水马龙,人山人海,由副区长杨光宏(后任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2013年病故)指挥组织干部群众抢险。我被分到群众工作组,负责组织群众疏散,稳定群众思想工作。直到25日结束。 1990年11月21日,我分管的法庭建设被评为省先进单位,全省法庭建设经验现场会在我院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詹顺初率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市委书记陈彰嘉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陪同下参观了新落成的武陵镇、石公桥法庭。 1992年10月,我在党组会上提出法院要实行“挂牌办公”制度,11月在我分管的民庭、行政庭及各法庭实行。1994年4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詹顺初来我院检查工作时对这一作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我院“挂牌办公”制度。 1994年6月至9月,成立了南坪乡武陵大道北段土地整顿拆迁指挥部,指挥长是徐政国(时任副区长,后任区人大主任),我和刘霞林(时任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拆迁了武陵大道北段一批违法建筑,整顿、规范了南坪乡乱批乱建土地的秩序。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等,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二至一级)、高级法官(四至一级)、法官(五至一级)。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关怀和希望,对理顺法官职务体系,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健全法官晋升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激励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11月1日,我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一级法官。2000年3月1日,我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四级高级法官。从此,我进入高级法官职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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