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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判词赏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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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7: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要】《唐律》的《诈伪律》中规定,凡作假得官者处“流二千里”的刑罚。当时有一个“丁”者,冒名诈假以得官,很久以后暴露出来了。负责调查疑难案件、考核官吏的宪司要依法科刑,节度使启奏皇上。说丁干事勤勉有美政,请求免罪,并为其“转正”,以鼓励能者。宪司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坚决不许。对此,白居易作出了如下判词。
    【判词正文】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丁潛滥为心,黾俛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节使以功惟补过,请欲劝能;宪司以仁不惠奸,议难乱纪。制宜经久,理贵从长。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赏析】凡是接触中华文化的人都知道白居易是一位伟大的诗人,但对于他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位引人注目的法律思想家,可能知道的人就不多了。他是现实主义者,十分强调诗歌的现实内容和社会作用,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时而作”,反对只是嘲风雪弄花草的形式主义文风。
    唐代判词的特点是句句用典,辞藻华丽的骈体文。但此篇判词用典不多,语句典雅简练,事体明白流畅。文章体现了白居易强调现实内容和社会作用的思想,针对当时片面理解“劝能”,而“以功惟补过”的时弊,深刻阐述了“制宜经久,理贵从长”的道理,表达了严格依法论罪的见解。
    白居易的判词在裁判结果上,具有明确、具体的特点。对触犯冒名罪的丁,判决主张“盍惩行诈”,且“勿许拜真”;对丁在官有美政这一情节,判词认为“失人犹可,坏法实难”,法律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判词的说理也是非常充分的,之所以应该坚持依法论罪,论述中进一步指出是为了防止“逾大防而不禁”的后果。在“得人”和“护法”关系的权衡问题上,白居易提出了“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三尺”的可贵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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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判词中的“黾”, 有单人旁。本人打不出该字,但字意一样,作勉力、努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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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8: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亇"俋"字?检索繁体字只有此字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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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陈光新 于 2016-12-5 18:54 编辑

“得人”与“护法”权衡,美政不能抵罪!严律重典兴乾坤!长知识了,原来白居易还是“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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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9: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白居易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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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还是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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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22: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居易的判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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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居易是一位伟大的诗人,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位引人注目的法律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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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5:2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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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傅启芳 发表于 2016-12-5 18:13
可能是亇"俋"字?检索繁体字只有此字近似。

谢谢傅老指教。我找到了“僶”字,与“黾”同音,读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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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毛先金 发表于 2016-12-5 19:16
完全同意白居易的判词!

毛秘敲定了,就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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