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唐律》的《诈伪律》中规定,凡作假得官者处“流二千里”的刑罚。当时有一个“丁”者,冒名诈假以得官,很久以后暴露出来了。负责调查疑难案件、考核官吏的宪司要依法科刑,节度使启奏皇上。说丁干事勤勉有美政,请求免罪,并为其“转正”,以鼓励能者。宪司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坚决不许。对此,白居易作出了如下判词。 【判词正文】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丁潛滥为心,黾俛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为官,政将何取?节使以功惟补过,请欲劝能;宪司以仁不惠奸,议难乱纪。制宜经久,理贵从长。见小善而必求,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 【赏析】凡是接触中华文化的人都知道白居易是一位伟大的诗人,但对于他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位引人注目的法律思想家,可能知道的人就不多了。他是现实主义者,十分强调诗歌的现实内容和社会作用,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诗歌合为时而作”,反对只是嘲风雪弄花草的形式主义文风。 唐代判词的特点是句句用典,辞藻华丽的骈体文。但此篇判词用典不多,语句典雅简练,事体明白流畅。文章体现了白居易强调现实内容和社会作用的思想,针对当时片面理解“劝能”,而“以功惟补过”的时弊,深刻阐述了“制宜经久,理贵从长”的道理,表达了严格依法论罪的见解。 白居易的判词在裁判结果上,具有明确、具体的特点。对触犯冒名罪的丁,判决主张“盍惩行诈”,且“勿许拜真”;对丁在官有美政这一情节,判词认为“失人犹可,坏法实难”,法律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判词的说理也是非常充分的,之所以应该坚持依法论罪,论述中进一步指出是为了防止“逾大防而不禁”的后果。在“得人”和“护法”关系的权衡问题上,白居易提出了“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三尺”的可贵思想。
注:判词中的“黾”, 有单人旁。本人打不出该字,但字意一样,作勉力、努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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