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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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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21: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津市黄南林 于 2023-7-24 21:45 编辑

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勿成“两卡”犯罪“工具人”

全   民   反   诈
QUANMINFANZHA
收卡收账号啦!

出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
躺在家里就能“收钱”
真有这种好事?

微信图片_20230724210828.jpg

当 然 没 有!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电话卡、银行卡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是迈进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练某明知他人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仍提供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尾号0869)在澳门参与帮助收取和转移资金,以获取千分之三的佣金。期间,练某帮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580.6万元,获取非法所得1.7万余元。经查证其转移的资金含津市市居民李某被骗资金30万元。


法  院  判  决

       津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练某明知是网络犯罪资金,为获取佣金,不仅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还帮助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1.7万元,予以追缴。

法  官  说  法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且大多为年轻人。这些年轻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没有获得想要的报酬,反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严禁将电话卡、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售、出租、出借本人实名开户的银行卡、手机卡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能因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郑重提醒,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不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不轻信任何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等,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津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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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21:52: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谨防诈骗,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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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21:5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学习黄老师佳作美文,以案释法,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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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4 21:5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此文,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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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4 23:0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月同修 发表于 2023-7-24 21:52
谨防诈骗,学习点赞!

感谢罗书记关注首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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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4 23:0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帮进 发表于 2023-7-24 21:56
拜读学习黄老师佳作美文,以案释法,分享点赞。

感谢李老师佳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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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4 23:03: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朱明艳 发表于 2023-7-24 21:57
拜读此文,谨防诈骗。
为老师佳作点赞!

感谢明艳老师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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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5 06:3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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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5 09:1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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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25 10:1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胡志大 发表于 2023-7-25 06:30
普法佳作,点赞。

感谢胡主任老师好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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