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转刑,被获刑
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感纠纷产生怨恨,导致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上诉案件。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害人朱某存在情感纠纷继而对其产生怨恨。为逼朱某及其家人出来见面,于2016年3月30日9时许,邓某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龚某开设的农资商店内购买了2箱农药甲氰脂(俗称"灭草厉"),每箱有90毫升规格的甲氰菊脂40瓶,共80瓶。随后邓某将两箱农药运至鼎城区石公桥镇冲天湖村8组朱某承包经营的珍珠渔湖,要求与朱某见面,否则,将农药投放在朱某的珍珠渔湖内。后石公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劝告,因朱某未及时赶来与邓某见面,邓某不听劝告,情绪激动,将购买的农药甲氰菊脂往渔湖内投放,并拿一瓶往自己嘴里倒,意图自杀,后被民警阻拦救治。上诉人邓某向朱某的渔湖投放农药甲氰菊脂,造成渔湖内各种鱼类大面积死亡以及湖内珍珠蚌只能修复性生长或成为僵珠。经打捞称重,被毒死的鱼类共计7567市斤,经鼎城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各种鱼价值共计人民币41466元。
常德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邓某为泄愤报复他人,在他人经营的珍珠鱼湖内投放有毒农药,造成养殖的鱼类大量死亡,养殖的珍珠蚌生长受到影响,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逐判决:被上诉人邓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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