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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试验车到底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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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22:2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12-22 22:31 编辑

买卖试验车到底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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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试验车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买卖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其他行为及实施了何种行为。试验车因缺乏正常上牌的条件而无法正常买卖,行为人若为了帮助试验车顺利上牌而实施了其他行为,如伪造或购买伪造印刷有注册商标的车辆合格证、车辆铭牌等,则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如行为人仅是销售了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车辆合格证、车辆铭牌的试验车,则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若行为人仅仅只是销售了试验车而未附加实施其他任何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及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不应对此以商标类犯罪论处,但可给与必要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未经“大众”、“奥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对低价购进的试验车通过篡改机动车车架号码、购买伪造的车辆合格证、铭牌等方式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李某共出售5台试验车至益阳,非法经营数额为46.5万元。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大众”、“奥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李某处购进大众、奥迪系列试验车并要求李某在车辆上篡改成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车架号码、提供伪造的“大众”、“奥迪”车辆合格证件等相关手续资料,自行或安排人员到车管所为上述车辆办理车辆上牌登记。被告人龚某通过杨某介绍从李某处购进一辆篡改了车架号、伪造了“奥迪”车辆合格证及铭牌的奥迪Q3试验车,又经朋友介绍将该车转卖。
裁判结果
    某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李某以定性有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被告人李某、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龚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仅销售了车辆,并未拼装车辆、伪造车辆铭牌及合格证,因此不存在使用商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查,李某多次购买试验车,为了达到销售试验车并为车辆顺利非法上牌的目的,实施了更改车架号、购买伪造的车辆铭牌和合格证等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商标行为是指在商品生产、宣传环节等使用商标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行为则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是指卖出商品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李某为顺利销售试验车而购买伪造的车辆铭牌和合格证等行为应视为商品生产、宣传环节使用商标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销售”了车辆。因此,一审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无不当。
    试验车是在车辆量产之前用于测试车辆各方面性能的车,无车辆合格证、车辆铭牌等。但实践中有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想方设法为一些品牌试验车“制造”可用于买卖的条件,使试验车能够顺利上牌,且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车辆的市场价。为试验车“制造”用于买卖条件,通常情况下即更改车架号、伪造车辆合格证、车辆铭牌等,对于这类行为的定性,往往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间难以区分。审判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对各类行为进行定性,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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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2 22:30: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雷老师佳帖,以案释法,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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