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起纷争,官司该到哪里打?
汪某某住澧县澧阳镇。2016年10月24日,他在天猫网站购物平台向昵称为"美代食品旗舰店"的卖家购买饼干若干,花去47580元。汪某某收到商品后,查看产品包装标签发现该产品虽强调无蔗糖,但并未标示蔗糖或糖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某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被告赔偿原告47580元。
安徽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是产品.服务质量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宿松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宿松县人民法院管辖。
退休法官说法:汪某某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从安徽某公司购买商品后发生纠纷,该诉争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是产品.服务质量引起的侵权纠纷,且该合同标的物系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订单地址显示的收货地点为临澧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位于临澧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被告安徽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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