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4-3 17:01 编辑
男方要离婚,女方不离婚,法院怎么判?
案情经过: 李某,男,1939年3月1日出生,舒某,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均为市区居民。双方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常德中院提起上诉。李某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准予两人离婚,其事实与理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生活中矛盾重重,经常吵架.打架等;而女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否认双方吵架.打架,并认为夫妻感情尚好。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舒某系老乡,在常德相识,彼此欣赏,曲折恋爱,终携手步入婚姻之殿堂。且二老婚姻期间,相互扶持,有公证足以昭心。虽然生活中有些小间隙,但感情未致破裂。两人可风雨同舟,以欣赏之姿态.取之以长,宽容共处,共续情缘,相伴终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李某与舒某离婚"。
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逐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退休法官的说法: 李某与舒某系老乡,曲折恋爱,感情深厚,婚姻基础较好。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虽年事已高,但能相互扶助,相濡以沫。双方即使有时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但并不应该因此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均应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相伴终生。舒某在二审开庭时也表示处理好家庭关系,照顾好李某的生活。因此,李某与舒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可以认定李某与舒某的夫妻感情尚没有破裂。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与舒某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常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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