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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小挂件,三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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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6 10: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5-2-6 10:19 编辑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小挂件,

三被告人获刑又处罚金!

   外观小巧的卡通钥匙扣挂件,居然有“隐藏功能”?既能定位、又能录音,安装手机特定软件,还能远程收录信息!小小挂件摇身一变成了窃听设备。

    2022年底,从广东返乡的李某在家开网店,主要销售GPS定位器,外观为小巧的硅胶挂件。一天,有买家来咨询:挂件是否能有录音功能?这让李某觅得了“商机”。  2023年11月,李某在网上找到可以合作的供应商林某。林某提供的这批“挂件”是可录音的GPS定位器,通过下载手机App后,可以查看挂件GPS信号位置,有些可以远程开启录音,甚至远程报警、实时通话等。  林某此前生意不佳,他发现别家有录音功能的GPS定位器销量很好,于是便买回家研究。凭借着曾在电器工厂工作的基本操作经验,拆解定位器后,林某发现设备的结构并不复杂。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林某网购电子板、卡通挂件外壳等材料,非法组装、生产挂件型录音设备200余台,售出90余台。李某、谢某分别在各自网店售出120余台、10余台。  林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录音GPS设备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功能重合,但其附带的远程窃听录音功能极具隐蔽性、迷惑性。经鉴定,从李某、谢某以及买家处查扣的19台设备均为窃听专用器材。
    2024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被告人李某、谢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李某、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法院分别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非法窃听专用器材均予以没收。该案目前已生效。


   以案说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除非由国家安全部门的明确指定、批准,私自生产、消费均属于非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具有伪装或者隐蔽方式窃听功能,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的器材。  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具有隐蔽性、功能性、技检性。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带有录音功能的玩具、挂饰,与日常生活中的卡通挂件外观形似、其携带的GPS信号的定位器,不仅能获取精准位置信息,还能用手机软件远程开启录音,未经允许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被他人远程操控。且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检验认定符合“窃听专用器材”的认定标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窃听专用器材。  被告人林某不具有生产窃听设备的资格,为谋取利益购买配件私下组装,共计生产200多台窃听设备,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被告人李某、谢某为谋求非法利益,从林某处分别接单倒卖窃听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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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6 11:03: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人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商家需纠正这种认知误区,在商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违法经营。

点评

春天快乐!  发表于 2025-2-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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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6 11:09: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讲堂佳帖欣赏,为版主老师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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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14: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覃老师的首帖与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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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14: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袁慧老师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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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14: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向际芬老师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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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6 22:5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普法真经涨知识了谢谢您版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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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7 07: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精品佳作,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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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7 08: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帖学法,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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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7 09: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彭老师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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