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此已经报道:7月8日早晨,山东临沂一个暴走团部分队员在马路上暴走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导致一死两伤,引起多方关注。对于此次事故,临沂交警支队的回应,已指出暴走团的违法行为: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昨天又见报道,同属该暴走协会的另外一支暴走队依然排着几列纵队在公路上暴走,并且全员还换上带反光条的衣服,同时,队尾跟随一辆叉车进行“护卫”。临沂山鹰运动协会会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想停止活动,但队员不听。 现在看来,即便在事故发生之后,临沂暴走团仍然选择在非机动车道上暴走,他们近乎偏执地认为,身上贴上反光条在非机动车道上暴走,打着“徒步健身是公益活动”的名义暴走,队尾跟随一辆叉车进行“护卫”暴走,就是理所当然的,就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无所畏惧…… 由此可见,为锻炼身体而占道暴走,既是对有关法律的藐视,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我们常德市民搞锻炼,莫学临沂暴走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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