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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盗"五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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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6: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五进宫"

    日前,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因盗窃土鸡16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5月期间,杨某曾多次在安乡县安康乡.下渔口镇实施盗窃,共盗得土鸡16只,价值约人民币1500元。作案后,杨某将盗得的土鸡全部贩卖,所得脏款680元已被其挥霍。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查,杨某多次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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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8: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惯了,可能很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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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8:55: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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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19: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贼心不改,判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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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20: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惯了,可能很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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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05: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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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06: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看望老师, 欢迎指导,秋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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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09: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听涛网友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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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0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龙阳呈祥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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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09: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寒老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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