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95后男子贩毒100余克
获刑十五年没收一万元
常德法院网讯: 近期,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宗贩卖毒品案进行了审理。1995年出生的小伙张某因贩卖毒品100余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9月7日.9月10日卖给吸毒人员总共18.32克甲基苯丙胺.3.46克甲基苯胺片剂。9月11日,吸毒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12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吸毒人员的协助下找到张某。在对张某的租住屋进行检查时,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87.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0.3克.大麻6.21克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的辨护人认为在被告人租住屋内查获的100多克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查,被告人张某是有吸毒前史的贩毒人员 ,对其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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