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1 21:00 编辑
《民法总则》新规定(七)——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民法总则》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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