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10-13 17:08 编辑
承诺书不等于担保书
常德法院网讯: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具承诺书的"保证人"是否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呢?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刘某将借款人王某和出具承诺书的陈某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与刘某是多年好友,王某陆续向刘某借款173.9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为1.6%,于2016年还清全款。2016年11月28日,王某和陈某向刘某出具承诺书,王某及陈某签字,承诺书内容为:"王某欠刘某现金人民币不管多少我都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且一至(直)陪王某全部还清为止。"后因王某一直未归还欠款,刘某遂将王某和陈某一并告上法庭。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针对此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从名称来看,承诺书并非担保书,对于其能否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从内容来看,"承担一切责任"."并且一至(直)陪王某全部还清为止",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的规定,上述承诺书也未记载具体的保证数额及还款期限,不具有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此外,从陈某提供的刘某发给其的短信来看,陈某对借款数额毫不知情,也从未有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且王某也从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代为还款,因此,陈某出具承诺书不构成担保。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陈某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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