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951|回复: 13

身边的法律知识(一)——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16 2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17 20:11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一)——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避免发生纠纷,需要注意一些法律知识和语法技巧。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要写“借条”,而不能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要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息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民法总则》新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了3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借款人同意还借款的除外)。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要写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保留银行转账凭证。
    对于小额借款,借条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借款人借比较大数额的款项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写明借款用途和保留。现实中虽然很少人使用大额现金进行借款,这种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如果发生纠纷,在法院审理时,出借人应当提供银行凭证或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据,否则,法院原则上对此类案件不予支持。
五、借款时借条写明出借人、借款人身份证姓名。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将借款人写成“阿三”、“王老师”,之类,注意要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一致,不能错字,不能写别名,同时注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借款人,不会因债权、债务人身份不明确而导致败诉。
六、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四1万元,便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 、“尚欠”、“下欠”。由此产生争议,到法院审理时,对出借人非常不利,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6 22: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避免发生纠纷,需要注意一些法律知识和语法技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7 06: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款要注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7 0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厉害,引起风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7 0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中厉害,引起风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0-17 09: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借条,学问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18: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18: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10-17 06:53
其中厉害,引起风波。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18: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10-17 06:53
其中厉害,引起风波。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18: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点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7 01:13 , Processed in 0.03766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