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0-21 07:26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四)——送货上门途中货物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赵某在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55寸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商场在送彩电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赵某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赵某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赵某承担,故拒绝换货。赵某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看出,此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交付地点,是商场还是赵某家。如果是商场,赵某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是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此案中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这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因此,正是这一承诺改变了商品的交货地点。既然彩电的交货地在赵某家中,那么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故赵某有权要求商场换货。如果商场拒绝换货,赵某可以向商场所在地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反映处理,也可以向商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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