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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进错房间闹纠纷,一朝调解二家三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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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6: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养老院老人进错房间闹纠纷

一朝调解二家三方握手言和

    常德法院网讯:2015年7月,王某在家人的安排下入住常德市武陵区某养老院。

2016年7月一天晚上,王某回房间时,走错房门进入了李某房间,双方随后产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致王某受伤。养老院工作人员闻讯赶来,将王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40来天后出院。2016年12月王某去世。王某.李某以及养老院三方因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王家将李某.养老院诉至武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约27万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受伤直接侵害主体系李某,李某应承担侵权之责;养老院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因受伤应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王某的死亡与其受伤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和养老院对王某的死亡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养老院和李某分别赔偿王家4万余元.5万余元。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常德中院。二审期间李某去世,因原审被告主体消亡,常德中院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王家追加了李某的亲属为被告。案件开庭审理后,查清了案件事实,考虑到案件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便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三方的调解工作,二家三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养老院和李家分别赔偿王家3.5万元和1.3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一是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两位老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致王某受伤,首先应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诉讼主体上,李某是直接侵权人,提起诉讼时当然是被告,李某在二审期间去世,李某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已消亡,是不能作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的,二审只能发回重审,追加李某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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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6: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人都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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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7: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自有法律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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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7: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握手言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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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7: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自有法律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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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18: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寒老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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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18: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周建勋网友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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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18: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吉老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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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3 18: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万金丽网友的临帖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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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19: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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