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1-20 21:46 编辑
2017年10月的一个下雨天,常某到一酒店吃午饭,因酒店地上的水没有拖干,使常某滑了一跤,跌伤了左手,用去医药费1800元。常某要求该酒店赔偿,酒店老板说是常某自己不小心滑倒的,与酒店没有关系,拒绝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在常某滑到这一事件中,酒店本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以尽到照顾、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但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常某跌伤左手,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店拒绝赔偿,可以向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