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 22:38 编辑
詹某,现年70岁。1975年,詹某和赵某结婚,两人均为农民。婚后生一子一女。1988年因感情不和,詹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992年,詹某与村民余某结婚,未再生育。詹某常年有病在身,余某为詹某治病用去6万多元。2015年,詹某老病复发,几万元的医疗费让余某无法承担。于是詹某希望自己的原子女能支付一部分医药费。但被自己的子女拒绝。他们认为,既然母亲抛弃子女嫁给了余某,应该由余某扶养,他们也因此没有了赡养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詹某虽然已经另嫁给了余某,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上,作为詹某的丈夫已尽了自己的扶助义务,只是由于自己经济有困难,无法再支付詹某的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詹某的亲生子女应该承担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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