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妻子有一儿一女,儿子胡 杰,女儿胡 丽。2008年妻子病故。2010年2月,胡某的儿子胡 杰与女儿胡 丽签订了一份协议,儿子胡 杰赡养父亲,家里的房屋及所有财产归胡杰继承,胡 丽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父亲胡某也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胡 杰在做生意时被他人骗了,欠了20多万元债,生活陷入困境。父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胡 杰一家对赡养父亲显得力不从心了。无奈之下,父亲胡某只得要求女儿胡 丽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女儿胡丽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胡某也同意了的,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所需。 笔者认为,这份赡养协议是无效的,女儿胡 丽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胡某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女儿胡 丽付给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同时,胡某的儿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无效的,胡某的女儿胡丽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享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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