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9 20:35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49)——未出生胎儿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产分割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遗产才有效。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民法总则》对胎儿法定权利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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