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月息5分,超额利息不支持
近日,临澧县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院判决被告夏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按年利息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夏某向李某提出借款200000元,承诺按月利率5分付息,借期二个月。当日,李某将现金200000元交付夏某,同时按约定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10000元。次月,夏某又按约定给付了李某第二个月利息10000元。后夏某未予归还本息,李某诉至该院。
法院认为,李某交付借款时按照双方约定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10000元,实际交付借款1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5分即年利息率60%,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超过的利息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夏某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0000元,应认定其自借款之日起已按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了53天的借款利息,夏某应自2017年4月17日起(借款日为2017年2月22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余下借款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一.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债务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二.月息2分内受保护,超过3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约定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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