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19 23:18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63)—聘任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获得双倍赔偿金 汪某系一名内科主治医师,于2010年5月聘任到某市私立医院任内科副主任,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6000元,市内交通补贴600元,绩效工资按内科医疗收入1%提成。1年后,汪某与私立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每月基本工资增至8000元,其他交通补贴、绩效工资标准不变,每月工资计约1万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8500余元。2016年2月初,汪某向医院老板提出引进新的医疗技术检验设备提高医疗水平,医院老板以经费困难不同意购买。3月5日,汪某再次向医院老板提出建议发生争执,激烈争执中,老板对汪某说:你这样不尊重老板意见,我不需要你这样的医生了,你走吧。汪某说:我与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了的,你要我走是违法的。医院老板说:我违法也要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当即要人事部门向汪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2016年4月,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按劳动法规定,私立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0.2万元。 一、医院解除汪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私立医院解除汪某劳动合同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院与汪某未协商一致;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汪某不符合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医院未履行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程序。 二、医院支付汪某双倍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因医院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合同,首先侵犯了汪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其次,汪某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动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汪某的申请请求,裁决医院支付汪某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10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医院向汪某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聘任单位给付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鉴于目前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 2、汪某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税收,实际每月所得8500余元。汪某在私立医院聘任了5年9个月,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故按6年计算:8500元×6×2=1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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