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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中院:"民告官"见官,常德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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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6: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17-12-20 16:23 编辑


常德中院:"民告官"见官,
德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7年12月19日上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天伏担任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对一起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原告田某某,被告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碧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出庭应诉。常德市人民政府干部,市民.媒体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08年,市政府为万金障退田还湖项目需要,确定包括原告的房屋属城市拆迁范围。2008年9月12日,田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1299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田某某以补偿金额偏低,且有遗漏补偿的项目为由,向有关部门信访。2016年12月,田某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年3月20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等房地产纠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2017年7月17日和8月1日,田某某先后两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邮寄了<<请求解决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并附有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请求市政府解决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未给予答复。

    庭审过程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涂碧波对原告田某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向被告申请了行政裁决,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但因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裁决法定职责,原告也未提出要求确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以来,常德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湖南省高院<<关于支持推进全省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提出司法建议等各项措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提高26.4%。同时,与行政机关展开良性互动,不定期邀请行政首长旁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信心,提升出庭应诉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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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6: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提高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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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0 17: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首个临帖.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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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7: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向被告申请了行政裁决,行政部门为什么不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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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9: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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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0: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提高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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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0 20:55 编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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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1: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0 21:05 编辑

            此案原告在诉讼程序上有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此案应由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如果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是此案的拆迁管理部门,原告应向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在30日内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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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2: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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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7: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荤欣赏,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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