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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爱玉《常德中院:“民告官”见官,常德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报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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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22: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1 09:02 编辑

    我读了陈爱玉同志12月20日在《正扬网》报道的《常德中院:“民告官”见官,常德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新闻,农民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市人民政府,因为农民败诉,我心里感慨万千……故按照法律规定写下了如下几点思考——不知是否符合正能量要求
    该报道的案情是:2008年,市政府为万金障退田还湖项目需要,确定包括原告的房屋属城市拆迁范围。2008年9月12日,田某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1299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田某某以补偿金额偏低,且有遗漏补偿的项目为由,向有关部门信访。2016年12月,田某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今年3月20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等房地产纠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庭审过程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涂碧波对原告田某某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向被告申请了行政裁决,被告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但因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裁决法定职责,原告也未提出要求确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因此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武陵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正确的,原告田某某在本案的适用法律程序上是错误的:
    一、原告田某某应就补偿安置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如果此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的话(因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出庭参加了诉讼),田某某应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从本案报道的案情来看,田某某未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裁决,而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要求处理,是不符合行政案件处理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田某某只有在常德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后,该局不裁决、或者拖延裁决,拆迁主管部门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时,对这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前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决定或者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决定或者判决拆迁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二、如果田某某对裁决不服,可以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果田某某对复议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拆迁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向复议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市政府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程序处理。
      三、如果田某某对常德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当被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异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常德市人民政府当被告的行政案件由异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司法审查,防止搞地方保护主义
    四、武陵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不服拆迁补偿不是民事案件。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等房地产纠纷,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也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五、关于副市长涂碧波出庭的几点看法该报道称:2017年12月19日上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天伏担任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对一起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原告田某某,被告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碧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出庭应诉……今年以来,常德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湖南省高院《关于支持推进全省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提出司法建议等各项措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同比提高26.4%。
    我作为一位退休老法官,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碧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能够出庭参加应诉,参加“民告官”行政诉讼,解决了“告官不见官”问题,值得点赞!
    但是,原告田某某是一农民,不懂法律程序,2008年拆迁以来,“田某某以补偿金额偏低,且有遗漏补偿的项目为由,向有关部门信访”,没有解决;2016年12月,田某某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2017年7月17日和8月1日,田某某先后两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邮寄了《请求解决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并附有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请求市政府解决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未给予答复。”在这里,且不论田某某“补偿金额偏低,且有遗漏补偿的项目”是否事实,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但田某某的拆迁问题长达8年之久未予解决,且走了这么多弯路——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碧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对田某某的“民告官”出庭应诉是对的,但作为人民的公仆,对田某某的《请求解决房屋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报告》按照信访规定,主管市长应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由其回复田某某,或告知田某某可以申请裁决,遗憾的是“未给予答复”,把老百姓推向了市人民政府的对立面,致使出现了这一“民告官”对簿公堂的案子,虽然田某某败诉,但更值得我们每个国家公务员思考的是:我们要永远记住毛泽东主席为人民服务的教导,“民无小事”,对老百姓要求解决的问题,如果是事实,应当调查核实予以解决;如果不事实,是无理诉求,政府工作人员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要向当事人宣传具体拆迁政策规定,指导当事人付诸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避免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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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0 23: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1 00:07 编辑

            我读了陈爱玉12月20日在《正扬网》报道的《常德中院:“民告官”见官,常德市政府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新闻,农民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市人民政府,因为农民败诉,我心里感慨万千……故按照法律规定写下了如下几点思考——不知是否符合正能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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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7: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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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07: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的光临!谢谢您第一个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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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1 07: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早上好!祝您在新的一天里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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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7: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涂碧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德新能够出庭参加应诉,参加“民告官”行政诉讼,解决了“告官不见官”问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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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事实,应当调查核实予以解决;如果不是事实,是无理诉求,政府工作人员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以法——要向当事人宣传具体拆迁政策规定,指导当事人付诸法律程序解决问题,避免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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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原告的合理诉求市政府应该会有个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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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新泉 发表于 2017-12-21 08:00
如果是事实,应当调查核实予以解决;如果不是事实,是无理诉求,政府工作人员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绳之 ...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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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1 08:25: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国家公务员思考的是:我们要永远记住毛泽东主席为人民服务的教导,“民无小事”,对老百姓要求解决的问题,如果是事实,应当调查核实予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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