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7-12-27 19:01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66)——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目前,财产AA制很受80—90后年轻夫妻欢迎,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务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那么,夫妻间的这种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案 例 左某和曾某系80后小夫妻,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双方因消费观念不同,经常因家庭开支问题发生矛盾,关系开始恶化。于是,左某和曾某决定将财产“分家”,两人便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方面实行AA制,两人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2011年9月,曾某因开洗脚店需要资金,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18万元,王某并不知道曾某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后来,因曾某一直未还欠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左某和曾某告上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左某和曾某之间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对此规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断?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为“第三人知道”是问题的关键。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甚至对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特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难知道的;事实上,对大多数夫妻来说,他们也不愿将这种约定对外进行公示。 因为,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会损害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 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本案中,曾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某借了8万元,系曾某的个人债务,但由于王某并不知道曾某夫妻实行了约定财产制,因此,左某和曾某夫妻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的。所以,法院经过审理后会判决左某曾杨某共同偿还王某的借款8万元。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内、对外效力两方面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也具有对夫妻俩人的效力和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自己的效力,即对内效力,表现在双方的约定对夫妻自己具有约束力,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及撤销的,须协商一致并同样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夫妻两人之外的人的效力,即对外效力,是指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财产约定制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以具体事件中与该夫妻中某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为关键。如该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的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有效,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如该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有相关约定,则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无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夫妻中非债务人的一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而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约定,则需该夫妻举证证明,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 因此,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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