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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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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08: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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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的起因如下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杨先生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去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但劝烟者认捐不认赔,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
        杨先生如是说:“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两人因此产生分歧。”“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当日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在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其间电梯到了一层、负一层,双方都没有下电梯,随后共同返回一层。在一层院内,两人继续争辩。事件发生过程中,老人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先生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监控视频中显示,杨先生与老人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随后,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先生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因心脏病发作离世。
        昨天(元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此案不适用公平原则。杨先生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先生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对段某进行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先生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欲加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给社会怎样启示?郑州中院负责人表示,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出于人道,杨先生自愿捐给死者家属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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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09: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对段某进行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先生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欲加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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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8-1-2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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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09: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有益,谢谢提供欢迎指导,腊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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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0: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内,不要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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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15: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内,抽烟确实不好!杨先生的善意劝阻,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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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15: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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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改判!  发表于 2018-1-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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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4 19: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儒 发表于 2018-1-24 09:08
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先生对段某进行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先生对段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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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4 2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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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8-1-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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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7: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内,抽烟确实不好!杨先生的善意劝阻,应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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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7: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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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8-1-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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