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8-2-26 18:36 编辑
身边的法律知识(82)——孩子的压岁钱等红包归谁所有? 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过去了,孩子也要报名上学了——许多孩子还处在春节快乐的遐想中——长辈在春节期间都有给晚辈压岁钱的习惯,如经济条件较好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会给孙辈压岁钱,逢孙辈生日时还会发给红包,少则几百元,一般上千元甚至几千元;春节在亲戚、朋友家作客时也有给孩子红包的习惯。几年积累,有的孩子的压岁钱、生日等红包等有几万元甚至十多万元——许多父母以孩子名字为孩子建立了存款账户,为以后孩子读书、结婚积累专门资金。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孩子保管或存入银行的压岁钱、生日红包等财产归谁所有? 一、压岁钱等红包应归受赠人孩子所有 很多家长认为:春节期间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亲戚、朋友给孩子的红包,是家长之间的人情来往,应属家长所有,孩子没有所有权,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上将长辈给晚辈压岁钱、生日红包,亲戚、朋友给孩子红包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属于一方获得利益的赠与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长辈给晚辈压岁钱,亲戚、朋友给晚孩子的红包,是赠与合同,赠与人一经给付特定的被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行为的,也就是说,压岁钱、红包给付孩子后,就归特定人孩子所有了,赠与人不能重新再要回来了。 二、未成年人有权享有财产权 如王女士与丈夫高某离婚案,几年来,7岁的儿子旺旺收到长辈给的压岁钱、生日红包、亲友红包共12万余元,儿子的钱一直由王女士保管并存入银行。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在财产处理夫妻财产时提出:儿子旺旺的12万元压岁钱等存款是大人之间的人情往来,现在孩子小,要求孩子的压岁钱等存款由王女士和丈夫高某平分。王某的意见法律是不支持的。《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7岁的孩子虽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子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利,其接受赠与所得的压岁钱等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未成年而剥夺孩子享有压岁钱等这一财产权利。 三、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其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或母帮助子女保管压岁钱等财物。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夫妻商量用来给子女交学费、购买子女的重要用品等除外。上述王女士与丈夫高某离婚案,故法院在判决儿子旺旺由丈夫高某抚养时,王女士保管儿子的12万元压岁钱等财产判决交由监护人高某代为保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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