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沈某的妻子杨氏十分凶悍,沈某没法管住,常常是小心翼翼,唯唯诺诺。杨氏对公婆经常出言不逊,公婆也是逆来顺受。一天,杨氏因儿子摔倒出血,迁怒于公婆,对其棒击,致使昏倒在地。族人大愤,遂讼于法。
【判词正文】审得沈杨氏凶悍成性、侮辱尊长事。该氏蛮而无理,欲牝鸡司晨,独行其志。欺夫之懦弱,常作河东狮吼。压制其夫,已属阴盛阳衰,不成体统。乃犹因娇儿之跌地见血,竟迁怒于姑,手打棒击。若非族人劝阻,几至命入黄泉。忤逆不孝,孰甚于此夫!于其子,则爱之惟恐不至;于其姑,则恶之至甚。愚妇襟,堪为可笑。不知天道好还,今日之媳即他年之姑,今日之施即他人之受人施。谚云:“忤逆勿天打,一代还一代。”即斯之谓也。
圣朝以孝治天下。若沈杨氏之所为,天诛地灭。本县虽欲减刑,以俟其后来之报,奈皇皇天谕,固不敢稍事违犯耶!沈杨氏宜治极刑,以敬凶悍。
沈某姑息养奸,纵妻殴姑理应重惩。姑念事非得己,杖责一千释放,以开自新之路。此判。
【赏析】此篇判词为陆稼书(作者生平已在前一篇古代判词赏析文中做过简介,不再赘述)所书。判词的说理很是充分。沈杨氏凶悍成性,为儿子跌地出血一事,迁怒公婆,对其毒打,触犯了《大清律》,清《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条:“凡子孙,欧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所以作者说“虽欲减刑”,也不敢违反“皇皇天谕”。另外,从忤逆之人用不着老天来处分,他的下代总要为他付出代价的道理来讲,非要对其处以极刑,“以敬凶悍”。
但是,对沈某定罪“姑息养奸,纵妻殴姑”,“理宜重惩”。后来,尽管考虑了从轻情节,为其开了一条“自新之路”,还是“杖责一千”。现在看来,觉得有讨论的地方。一是连陆老先生自己都认为沈某对沈杨氏的殴姑是“事非得己”,既然这样,对沈某定罪处刑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二是对沈某“杖责一千”违反了法律规定,《大清律》“杖刑”分五等,分别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并规定“杖至一百,不可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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