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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拟再修改 外逃贪官可缺席审判
现行刑事诉讼法,此前曾经历两次大的修改:1996年,刑诉法确立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疑罪从无等理念;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等规定。时隔六年后,刑诉法再次启动了修改程序。 此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均已建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唯有刑事诉讼空缺。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专门增设一章规定了缺席审判。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了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对于缺席审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草案也给予了充分保障。 法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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