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清代灵寿县汤寅,见表妹朱慧芬美丽聪颖,向其求婚不成怀恨在心。到处散布谣言,说朱慧芬如何不贞,如何失节,并虚构事实以证之。朱听到后非常气愤,几次寻思自缢以图清白。经家人苦苦相劝,才没有发生悲剧。然而,朱始终怨愤不释,哭诉于县。知县陆稼书大怒,立马将汤寅捉拿归案,经审讯,判决如下: 【判词正文】 审得朱慧芬控表兄汤寅毁人名节一案,本县直为眦裂。女子以贞操为人生第一事。贞操保持,则乡里钦敬,族党景仰,否则即不齿于人类。朱慧芬庄端稳重,言笑不苟,正一四德兼全之女子。其表兄汤寅以求婚不遂之故,竟出恶毒手腕,欲陷于死地。在外妄造黑白,颠倒是非,以毁彼名节。试问名节一毁,何以自立?宜慧芬愤恚难平,欲投缳自尽,以一死自明其志也。 夫此捕风捉影之谈,在言之者信口开河,不顾他人之痛苦。若汤寅者,且正利用其备尝痛苦,以快一时之私愤。而受之者辩既不可,忍又不能,大有求死不得,求生不得之恨。谁无女儿?谁无妻妹?易地以处,将如之何?天道果有知,汤寅其不得免乎?应从重治罪,杖一百,徒十年。使之毁人名节,在国法上应受如何之报赐。 慧芬以二八之年华,待字闺中,才貌如此,而又加以贞白自爱,正不患有郎似玉。今嫌疑永释,众口雷同。造谣者固已受国法之惩创,而听谣者亦可涣然释然。外来之污辱,何足摇本身之清洁?从此应消忿平躁,益自勉励。此番之诬蔑,应益显其纯白无瑕,正所谓“小人之谋,无往之福”。君子何戚戚为?曾参杀人,不疑盗嫂,天下固多此冤抑者。然卒之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清浊之分,不在外而在内。鼓钟于宵,声闻于外。慧芬亦曾绝读诗书者,当必不以此而介介也。 并著吏役将此判传谕周知。此判。 【赏 析】 这是一篇在当时士林中广为传诵的判词。 从判词认定的汤寅“以求婚不遂之故”,对表妹朱慧芬“在外妄造黑白,颠倒是非,以毁彼名节”的犯罪事实,用现代刑法学观点应该定为诽谤罪。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揑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情节很重要。陆知县在判词中对汤寅制造谣言,严重伤害朱慧芬,使之“求死不得,求生不得”,试图走上“投缳自尽”绝路的阐述很充分。尤其是充满感情色彩的五个反问句,更是把汤寅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讲得十分透彻了,叫人愤恨。对制造谣言,破人名节的罪犯不仅要绳之以法,还得严惩不贷。陆知县在这个案件中判得确实够重的,《清律》规定的杖刑最高的就是“一百”,“一百”着身,皮开肉绽,再加上“徒十年”。但是,看了他的判词,谁也会说:汤寅罪当其罚。此乃这个判词特点之一。 这个判词又是一份说理充分、晓谕天下的法制宣传品。陆先生在判词中告诫世人,凡是揑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毁人名节的都要受到严厉惩罚,他之所以对汤寅如何重判,是要人们明白“在国法上应受如何之报赐”。宣传法制,教育人们,预防犯罪。判词还对传谣者进行了批评,那些“捕风捉影之谈”,虽然“言之者信口开河”,也是“不顾他人之痛苦”。对谣言受害者进行了劝慰,听到了谣言,不要把它当回事,“外来之污辱,何足摇本身之清洁?”相反,越是诬蔑,越是“显其纯白无瑕”。古往今来,遭人谣言被冤枉的多的是,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不老是放在心上,自己折磨自己。 判词结尾还写上一句,“著吏役将此判传谕周知”。 真是一份少见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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