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跌入坑中,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华灯初上,辛苦忙碌了一天的吴某正走在回家的路上,"哎呦"!吴某一声尖叫,跌入了2米多深的施工坑内,造成L2压缩性骨折,受伤情况被评定为10级伤残。后吴某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单位联系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遂将湖南某电力公司桃源分公司.湖南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湖南某电力公司桃源公司认为,自己已将该施工路段合法分包给湖南某建设公司,且湖南某建设公司有合法资质,自己不存在选任错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某建设公司认为自己采取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且在吴某诉称的事发时间内一直有施工工人在施工,未看见有人跌入坑中;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间行走时应具有审慎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向二被告释明,原告已就当日受伤经过提交了证据,被告应举证证明自己设置了明显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湖南某建设公司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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