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4532|回复: 17

古代判词赏析(十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7-11 23: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要】
    明朝晚年,东明县一郭姓人家之子,被顿士名收为义子,取名顿郭。顿郭自已改名郭遁。顿士明待郭很好.,含辛茹苦二十年,将其拉扯成人,为其娶妻,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郭自进顿家,不事家庭生产,与游手好闲、胡作非为之徒混为一体,打牌赌博,时间久了,顿士明不能忍受,准备将其及妻王氏一并赶出家门。王氏之父与邻居都上顿家赔礼道歉,并责令郭遁改过自新。士名不得已将其留下来,但是,郭基本没有改变。郭要离开顿家其意已决,便诉之县衙。县令张肯堂开堂审理判决如下:
   【判词正文】
    郭遁,郭姓子也,以其螟蛉于顿士名,故又称为顿郭。其自名为郭遁,遁辞耳。甫十龄而养以为子,甫二十而为之娶妻,士名待之者至矣,真不愧父道者哉。乃遁实无赖,比匪呼卢,绝不事家人生产,士民久而不堪,遂并其妻王氏逐之。王氏之父与邻人勾三元等代为谢过,仍令其怨艾自新,士名不得已黾勉留之,亦庶无其一改。而不意遁之肺腑迥与人异也,他人愿有产,彼愿荡产;他人愿有妻,彼愿弃妻。讼士名者,欲自绝于士名也。其自绝于士名者,虑终其为所禁制,而不获得便以鬻王氏也。
    士名与遁,已无再合之理;而遁与王氏,亦无离异之条。则莫若复遁之姓,令其挈妻以往,而变卖则有禁。庶云水飞沉,各得其便,而于法亦无害耳。
    【赏析】
       这一篇判词叙事很详尽,说理寓于叙事中。郭遁自从进到顿家后,一直是懒事生产,经亲人教育后仍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发展到宁愿荡产,宁愿弃妻,破罐子破摔,顿士名与遁哪里还有再合之理,还是云飞水沉,各走各的道为好。
    判词的第二个特点是依法下判,郭遁和顿士名解除收养关系在情理之中,但遁与王氏没有离婚的理由,,可以恢复郭姓后将妻带走,也是顺其自然,“而于法亦无害耳”。这也是我们现行处理民事纠纷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禁止的可以为之。但是卖妻就是触犯法律,所以张县令特别明确的判令郭遁可“挈妻以往”,但谁也不能变卖,“变卖则有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4: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丶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4: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问好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4: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赞!欢迎指导,交流愉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5: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6: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卖妻就是触犯法律,所以张县令特别明确的判令郭遁可“挈妻以往”,但谁也不能变卖,“变卖则有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6: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今相通一个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7: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倒是顿士名白白收养了20余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7: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官还算清白明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8-7-12 09: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6 11:37 , Processed in 0.03568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