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就是要既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得两种经济成分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使得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方针
怎样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呢?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十六大指出:要
“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9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4年版。)
由于这里的“第三”是把前两个“毫不动摇”综合起来说的,所以,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往往把十六大的这一方针概括为“两个毫不动摇”。
自从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以来,对这一方针的理解和贯彻始终存在着分歧。主要的倾向是,一些“著名经济学家”以及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往往只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而忽视甚至反对第一个“毫不动摇”。
例如,有一年年初,某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全年经济改革的意见,只字不提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篇只讲“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门槛”,鼓励发展“民营经济”,仿佛改革只是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一个方面。
有一个权威研究机构则借外国人之口,宣传我国未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一方面对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理由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国有经济不能搞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私有化;另一方面是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办法是:降低私营企业的准入壁垒,同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以减少私有企业在社会支出方面的负担。
舆论界普遍的状况是,如果国有经济经营情况有所好转,那么谴责“与民争利”、“垄断”、“国进民退”的舆论马上铺天盖地而来,把国有经济妖魔化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
在理论界,更有人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同时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从而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
按照这一思路进行改革,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岌岌可危。
面对这样的舆论环境和错误实践,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正确地阐述“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
“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
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还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从经济上讲,是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50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其理由就在于此。
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决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来源:察网,本文节选自《周新城: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最后两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