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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严惩贪官 —读《清史稿》笔记 康熙后期,吏治松懈,官员贪腐风行,从中央到地方把国库钱粮几乎掏空,户部库银不足八百万两,国势危艰。雍正继位后,大力整治吏治,严惩贪官,成立会考府(相当今审计署和纪监机关),专司惩贪追赃事宜。不论皇亲国戚或省、府、州、县官员凡掏取公帑者,除罢黜官职和刑处外,很看重赃款必须如数追缴归库。其主要手段是: 查抄贪污者家产抵补,不足者令其亲戚帮助赔偿。雍正认为有的犯官把赃银寄藏在宗族亲友家,这些人平时享用赃物,此时应帮助赔偿,否则查抄家产变卖抵数。 禁止代赔。过往追赃时,有以地方官或富绅为上司清偿的,雍正概不准行。说:令州县官员代赔,弊病很多,可能是不肖绅衿与贪官勾结,利用题留复任,也可能是棍蠹借端科敛,因此不准通行。说白了,就是下官保住了上官,再上下联手从百姓身上“借端科敛”回来。 对退职官员在职时有贪污者,也不放过。必须追查,直至全部追还赃银为止。 对畏罪自杀的贪官加重处分。雍正发上谕说,这些犯官“料必以官职家财既不能保,不若以死抵赖,留赀财为子孙之计” ,用现代话讲,就是“死了老子,富了子孙”。为使他们狡计落空,令督抚将犯官“嫡亲子弟并家人等” 严加审讯,“所有赃款着落追赔”。 以上是大面上惩贪情状,对特殊人物如年羹尧、隆科多、江陵织造曹府、苏州织造李府的巨额贪污,雍正查处手段更铁,震惊朝野,官风渐清。详情待续。 (据《清史稿》卷九、清.萧奭《永宪录》、清史专家冯尔康等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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