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日月星辰 于 2019-11-29 23:17 编辑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人们对“高利贷”比较熟悉,那什么是“高利转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1月2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法袍下的“双面人生”》,讲述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鹏翔的违纪违法案例。2019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鹏翔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2014年1月,王鹏翔拿妻子叶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伪造装修合同,向某银行机构申请装修消费贷款200万元。2014年11月,这笔贷款到达王鹏翔指定的虚假装修承包人的账户,再通过其公司员工徐某某将这笔钱转到王鹏翔丈母娘王某某的账户。放款当天,王鹏翔将账户上的钱立即转贷给三名利益关系人,赚取利息差。 经查,2014年11月到2018年5月,王鹏翔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高达150.4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2.02万元,违法所得金额高达118.45万元之多。 自己借来的钱,为什么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呢? 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凡通过骗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的,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也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此前的规定,放高利贷(年利率超过36%)是违法的,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但在今年10月21日之后,情况有了变化。根据两院两部联合发布的《意见》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一定条件,就会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