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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行为不轨 两名缓刑罪犯被裁定收监执行
两名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好好接受社区改造,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近日,某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依法裁定撤销两罪犯的缓刑,并将两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彭某亮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2019年3月14日,彭某亮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悔过自新、认真改造,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当地司法局建议法院对彭某亮收监执行刑罚。 无独有偶,陈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1年3月3日。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法律意识淡薄,不积极改造,其于2019年10月一天到司法所报到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有吸毒嫌疑,便联合公安机关现场检测尿样并经公安机关核实,发现陈某自2019年7月开始吸毒,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当地司法局建议法院对陈某收监执行刑罚。 法官说法: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上述两罪犯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对其撤销缓刑是为了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处罚,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要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改造,重塑自我,以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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